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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22:24:12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 10月29日,省政协围绕“我省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召开月度协商座谈会。8名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围绕涉外法律服务聚集区建设、完善仲裁机构工作机制、成立自贸区法院、人才的引进与合作、建立域外法查明中心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10月29日,省政协围绕“我省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召开月度协商座谈会。8名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围绕涉外法律服务聚集区建设、完善仲裁机构工作机制、成立自贸区法院、人才的引进与合作、建立域外法查明中心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视频:各界导报康鹏 马卓 马伟东)

  会议发言汇编

  关于推进陕西自贸区商事仲裁

  法律服务建设的几点建议

  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院长

  一、陕西自贸区仲裁机构设立情况

  目前,陕西自贸区设立的仲裁机构有三家:

  一是2015年成立的西安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要针对高新区及“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二是2017年成立的西安仲裁委员会陕西自贸区仲裁院,主要负责自贸区仲裁案件办理、理论研究和合同备案。截止目前办理的仲裁备案824件,业务量居全国自贸区类仲裁院第一。三是2017年成立、2019年正式运营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安丝绸之路仲裁中心。

  二、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宣传力度不够。商事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服务“一带一路”及自贸区建设中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由于仲裁的保密性等特征,市场主体对商事仲裁的知晓度与适用度均较低。根据2020年7月西安仲裁委员会联合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自贸区内的调查问卷结果(以下简称“联合调查问卷”),137个企业中,有36%的企业会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商事仲裁,有75%的企业了解西安仲裁委员会,但仅有38%的企业会选择商事仲裁解决纠纷。

  (二)涉外人才短缺。目前,上述仲裁机构中所需的专业度高、熟悉国际仲裁的仲裁员、仲裁秘书及仲裁研究人员都非常稀缺。

  (三)仲裁与诉讼、调解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接机制创新力度不够。联合调查问卷结果显示,64%的企业认为陕西自贸区应当集中提供诉讼、仲裁、调解、公证等多功能法律服务,86%的企业认为有需要成立专门的自贸区法院或法庭。根据企业的反馈意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一站式服务的法律服务模式仍待完善和进一步提升。

  三、建议和意见

  (一)加大重视及宣传力度。应加大政府机关、人大、政协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商事仲裁的重视及支持力度,推动仲裁机构根据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及省上的《实施意见》进行符合国际化要求的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动建立陕西省自贸区联盟,共同服务自贸区建设。

  (二)注重涉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出台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涉外人才服务陕西自贸区。加强对现有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独立开设或联合国际仲裁机构、高校开设国际仲裁实务与理论、外国法律应用等课程,提升现有人才的涉外理论及实践水平。仲裁机构应积极引进和吸引国际知名仲裁员加入仲裁员队伍,依托自贸区仲裁联盟,加强与国内自贸区仲裁机构及国际机构间的合作交流。

  (三)协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共同研究自贸区仲裁及国际调解服务模式。依托《纽约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探索自贸区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建议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意见研究自贸区诉讼机制,积极与仲裁、调解等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快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和落地,积极推动仲裁、诉讼、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加强与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理念与实践接轨。

  (四)加强理论研究及国际交流。建议相关部门协调仲裁机构、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针对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制度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制定符合自贸区特色的仲裁法律服务体系。鼓励高校开展自贸区法律制度等课题研究,为自贸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同时,依托西安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等机构与国际仲裁机构的现有合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国际仲裁学习班或研讨团赴国外知名仲裁机构进行考察学习。

   关于成立陕西自贸区人民法院

推进审判流程专业化、便利化的建议

  雷西萍

  省政协委员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我国各自贸区设立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种审判机构模式。在自贸区设立基层审判机构更契合我国现行的管辖规则,也更符合司法管辖的本质和规律。但是我省在推进审判流程专业化、便利化方面,仍存在改革力度不大等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成立陕西自贸区人民法院,助力自贸区法律服务建设,打造便利化机制,实现专业化审判。设立自贸区法院是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构建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现重庆两江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四川天府新区、广东南沙片区等地均已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借鉴已有经验,建议我省成立自贸区人民法院,提高涉自贸区案件审判的专业化、便利化。可以采取聘请专家顾问团、设立涉自贸区案件陪审员工作组、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行要素式审判和表格式判决书等方式,应对自贸区建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科学转变审判执行模式,为进一步发展陕西自贸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有利于发挥司法主导作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方向。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发挥司法对投资、贸易等行为的评价、示范和导向作用,贯彻落实最高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原则,以优质的审判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积极引导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培育和转化,并在司法审判中,妥善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市场交易安全,从而降低创新者法律风险,激励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企业活力。

  三、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有利于打造适应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建设要求的法官队伍。鉴于自贸区法律体系的特殊性,集中各专业法官之所长、科学设置自贸区的审判组织体系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加强人才培养,优化人才结构,探索法官多岗位、跨部门学习锻炼机制,逐渐形成一支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熟悉国际惯例和贸易规则、擅长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队伍,适应自贸区案件性质特殊、难度较大、数量逐步增加等特点,保证司法效率与裁判尺度的一致性。

  四、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并搭建规范高效的服务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通过网络平台线上调解或人民法院调解室线下调解,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的多元化委托调解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构建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格局。此外,深入开展审判进园区、进企业、进科研院所等活动,通过司法预警、司法指引、司法咨询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司法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五、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自贸区规则引领。统一对自贸区内涉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加强各类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破坏自贸区建设、滥用自贸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刑事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在行政审判方面,支持和监督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行政,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推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吴平魁

  省政协常委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2020年8月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份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我省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贸试验区是一种特殊的贸易安排,具有试验性、探索性特点。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保障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方向正确、运行规范。

  其次,发展自贸试验区旨在促进陕西进一步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西部大开发、推动陕西经济转型升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自贸试验区实现其功能和目标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重要制度资源。

  再次,在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过程中,会面临政策、制度等不同层面的矛盾、冲突和风险,《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依法化解矛盾冲突,有效管控风险,避免对地方经济造成重大冲击,保障经济安全。《条例》是自贸试验区法规体系的核心,它的制定和实施将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规范,切实保障自贸试验区享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

  《条例》实施以后,对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他们积极开展创新试验活动;对有关政府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行为的“越位”和“缺位”。

  关于《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我有以下建议:

  第一,《条例》的内容还应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是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其内容,增强可操作性。比如,在法治保障部分,应该有更加全面、具体的法治保障方式及程序方面的规定;二是应该增加自贸试验区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门条款;三是根据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的具体特点,更好凸现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性和法律调整的针对性。比如,针对杨凌自贸区片区同时作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特点,应该在《条例》中对自贸试验区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特别的规定。

  第二,《条例》颁行以后,省政府可以适时制定出执行《条例》的政府规章,出台落实《条例》的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

  第三,做好《条例》颁布后的实施工作,形成各方密切配合,各相关机构联动的法律实施工作机制,保证《条例》顺利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明确职责,调整职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机构设置、服务保障、政策支持等工作;司法部门尽快形成专门审批力量,以满足自贸试验区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其他相关服务主体积极主动介入自贸试验区建设,尽快熟悉《条例》内容,开展规范化的服务工作。

  第四,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如果遇有在创新试验方式和办法等方面带有共性或普遍性的问题,需要中央立法和国家政策予以明确规定或授权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争取获得中央立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

  第五,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要密切关注《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条例》的实施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启动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关于加快构建陕西自贸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陈晓莉

  省政协委员

  西安财经大学教授

  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促进自贸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根据调研,目前我省自贸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自贸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组织体系已初步形成,一些司法、仲裁、调解机构入驻自贸区。二是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如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设立了陕西自贸区首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成了律师、仲裁、调解、公证司法鉴定为核心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三是搭建起了“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省高院先后与省自贸办、各级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部门、部分高校等分别搭建了调解、仲裁、诉讼为一体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四是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对接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化解纠纷。

  尽管我省自贸区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自贸区的快速发展对法治保障的实际需求来看,还有一定的距离和制约瓶颈。如,我省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水平还较低,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主要方式的仲裁、调解还比较薄弱;自贸区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专业水平良莠不齐;自贸区的商事纠纷仲裁、调解在国际上还缺乏影响力、公信力和权威性,认可度不高;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在机制创新、技术智能、服务质效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缺失、实践不成熟、公约配套机制不健全。调解机制在解决自贸区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发挥仍有很大努力空间。

  为此,建议:

  一是构建符合陕西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挖掘纠纷解决的组织资源、规范资源和体制机制资源,利用好陕西在“一带一路”中的地理、文化、历史资源优势,构建体系化的调解组织和队伍,服务于自贸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二是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调解既是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是贯穿于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解纷手段。因此,应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包括国内、国际,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做好各类调解的对接与衔接工作,彰显调解解决纠纷的独特作用。

  三是建立、引进具有国际化、专业化水平的调解机构和队伍。自贸区纠纷主要集中在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专业性特征。因此,在调解机构设立、调解队伍建设上必须走国际化、专业化的路子,建立自贸区调解机构、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商事调解员职业守则,明确调解员的保密和独立义务,将职业守则遵守情况与调解员认证挂钩;以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契机,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合作机制以及国际权威民商事调解机构、人才的引入机制;提升国内调解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准;创新国内调解机构的工作机制。

  四是调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纠纷解决。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作用,将大部分纠纷分流化解在诉讼外,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是构建自贸区一站式智能解纷机制。在自贸区法院智审平台的基础上,汇聚公信力较高的国际调解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大型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调解机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国际仲裁纠纷解决中心,实现各类纠纷解决平台大数据资源互联共享,高效集约处理矛盾纠纷,实现调解解决纠纷的智能化突破。

  六是完善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自贸区纠纷调解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造就一支能够站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理论实践前沿、具有深厚造诣、丰富经验的人才队伍;整合高校、研究所和企业人才力量,建立自贸区调解专家智库,着力开展自贸区纠纷调解机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建立由第三方实施的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质效评估反馈机制。

  关于大力发展陕西自贸区

  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尚淑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国务院设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无论是制度体系还是产业形态,都为国家在创新层面提出了更高标准、更多层次、更新领域以及法治环境更加规范的新要求。但截至目前,与陕西自贸区法治生态环境相配套的律师事务所却凤毛麟角。

  一、自贸区律师事务所设立现状

  自贸区除了历史较长的高新区和杨陵区等区域外,新设立的港务区尚未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西咸范围内也仅有两家律师事务所挂牌。如此的数量,与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国家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要求之间存在霄壤之别。

  值得反思的是,2020年国务院宣布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但早在2019年起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便着手在此设立分支机构。截止今年八月底,外地律所在海南设立的分所已高达60多家。因此我们有必要正视差距,找问题,想办法。

  二、陕西省自贸区律师事务所设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产业搭建尚不成熟,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吸引力有限。国家对自贸区给予了很好的政策引导,但对于地处内陆的陕西来讲,开放程度较低,交通不够便捷,服务机制落后,对新产业的布局和聚集吸引力较小,招商难度较大。加之新产品的研发、新产业的布局及培育需要时间。律师事务所其自身特点决定,需紧紧依托于其他产业而存在。我们的自贸区,蓝图很美,但尚在讲故事阶段。

  建议:从制度层面创新,聚焦发展,紧按痛点,紧抓难点,走出具有陕西特色的自贸区发展道路;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布局吸引新产业落地,支持传统企业创新发展,加快自贸区经济发展。

  (二)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市场主体的匮乏,决定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尚处在供方饥饿状态。所以现阶段谈论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为时过早。

  建议:加快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引导和培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升法律意识,协助各主体转换风险防范思维方式,将面对风险的“事后被动防御型法律思维”转化为“事前积极预防型法律思维”,培育用法习惯。

  (三)优惠政策缺乏。自贸区的政策听起来很宏大,但具体到实施阶段,很少有针对律师事务所的优惠政策。相较于海南“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陕西自贸区还需量身定制自己的优惠政策。

  建议:抓紧研究各地自贸区优惠政策样本,结合陕西自身特点,为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各行业,量身定制适合自身的优惠政策,并以此作为促进产业发展,创新内容经济和服务模式的催化剂,为自贸区律所的设立,提供政策支持。

  (四)从制度层面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提供便利。《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对这一条的理解,实践中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该规定不影响设立在西安的律所在位于西安的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原因是只要总所的设立地和拟设立分所的自贸区不在同一区即可。但有人对此持相反态度,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当地所在自贸区设立分所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从政策上明确,鼓励不在同一“区”的当地律所在自贸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自贸区高端、多元、专业的新类型法律服务,提前储备力量,为自贸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国际化的专业法律服务。

  (五)创造有利条件,着力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律所落地陕西自贸区。自贸区特殊的产业环境,需要国际化、专业化的高端律所提供服务。目前的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太少,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质量也难以满足需求。

  建议:采取多元化措施、政策,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律所落地自贸区,以快速复制的方式,完成法律服务产业快速升级。或者与发达地区政府与律协建立联系,引进先进地区律所或国际律所,与向陕西自贸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援助,加大合作交流。

  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力度,为打造自贸区法律服务高地提供智力支撑

刘亚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一、当前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止2019年底,根据司法部统计,全国42.3万名律师中涉外律师共1788人,我省32人。司法部公布的首批《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中,我省28人,仅占全国入选人数的2.8%。目前,我省共有6名外籍仲裁员,能够从事涉外仲裁、调解事务的人员比较匮乏。现有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普遍存在业务量较少,从业经验不足,涉外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不足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涉外法律人才急缺,已经成为阻碍自贸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2.涉外法律研究机构的对外合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合作模式有待调整和完善。

  3.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面,各机构协调合作机制欠缺。

  4.涉外法律人才的支持与引进政策欠缺。

  5.相关机构、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仍处于浅层次,无法有效依托高校资源为我省培养优秀的涉外人才。

  二、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

  1.加强人才引进、培养的政策支持。加大引进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力度,把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享受高端人才在评奖、职称、培训、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加强对仲裁机构引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政策支持,建议参照新加坡Maxwell chambers的人才服务模式,给予涉外法律服务示范区内涉外法律人才个人和服务机构收入免税或减税的政策支持。

  2.建立多元化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度。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的多元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依托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国-亚欧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一带一路”律师学院,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政府加大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支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构与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对现有的涉外法律人才进行常规化、系统化培训,定期选派优秀涉外法律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实务机构进行培训。充分利用有关高校涉外法律人才资源,为高校与涉外法律人才需求单位之间的人才资源对接提供便利通道。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有高端涉外法律人才44人,多人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服务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法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充分利用高校现有涉外法律专业人才资源,有助于解决我省面临的涉外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建议我省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库,鼓励涉及涉外法律事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入库人才担任法律顾问,择优选择入库人才到实务部门挂职,为涉外法律事务的解决提供服务。

  3.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的研究工作。推动以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为主的高校入驻“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示范区,共建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研究“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传统的涉外法律问题研究模式,主要是以学术课题研究的形式委托某一高校完成,未能发挥不同高校间的学科比较优势。自贸区法律服务的研究具有国际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应整合我省国际法的学术研究资源,充分发挥不同高校的学术专长与研究优势,以共建的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为独立实体平台,为我省以及全国其他有需求的单位提供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有关的涉外法律问题研究服务,形成具有我省自贸区特色发展的法律智力成果。

 关于共建外国法查明中心的建议

 师怡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应予以查明。专业化的外国法查明中心可以为法院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外国法查明难题提供良好的解决途径。

  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建设中,一方面需要对外来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陕西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持。陕西省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核心区,大量涌现的涉外经济纠纷对外国法查明工作提出了迫切需求。陕西是西北地区拥有律师最多的省份,争议解决途径具有完备和多元化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先后落户西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也已入住西安,集约化、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体系初步显现。陕西着手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内规划建设一个高标准、国际化、示范效应强的“一带一路”国际法律服务园区,吸引包括司法机构、非诉讼争端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鉴定、法律科技企业等机构和人员入住,为各国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外国法的查明与研究工作在此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

  地方高校与法院与共建外国法查明中心,在我国已有成功先例。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成立了外国法查明中心,目前已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签署了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合作,成立了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建立了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2020年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新疆大学共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查明研究中心落户新疆。以上成功经验表明,地方高校和法院共建外国法研究中心切实可行。

  为此,建议成立外国法查明中心,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高校共建,借助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人民法院分别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方面的优势,以及国内外法学法律界的力量,为人民法院、政府机关涉外案件当事人等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确保外国法的准确适用,以提升我国司法尤其是涉外司法的公信力。  

关于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

  与国际合作的几点建议

  周亚光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

  涉外法律服务作为自贸区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发挥着为我省企业“走出去”以及外国企业“引进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就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与国际合作提几点建议:

  一、建设特色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平台

  涉外法律服务可以分为涉外律师、涉外仲裁、涉外司法以及其他服务于三者的涉外法律查明、涉外文书公证等辅助性服务。某一地域的涉外仲裁、涉外司法服务的发达程度决定了涉外律师服务与其他辅助性服务的存在及其发达程度。在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过程中,应在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

  建议:1.我省应以西安仲裁委员会为基础,建设新的、脱离于政府的国际仲裁机构,结合“一带一路”的法律需求,考察外国国际仲裁机构的机制利弊,制定全新的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与运转机制。2.涉外律师服务与其他辅助性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出台涉外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与鼓励政策,吸引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其他辅助性服务机构进驻我省自贸区。

  二、强化与外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

  在我省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部分大宗(金额)涉外贸易与投资发生在中亚国家与东南亚国家。在出现重大疫情、国际政治与经济剧烈波动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此类国家存在交易方违约、大国单边法律制裁等风险,而与交易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往往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应强调争端预防理念,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商会)对外“非政府部门”的身份优势,展开与外国工商联合会等非政府组织的跨国信息沟通以及相关风险的预防应对与研究工作。

  建议: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商会)应与外国工商联合会展开常态化信息交换与沟通机制,就我省涉外贸易、投资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建立动态跟踪、过程监控、预防研究完整结合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商会)应注重争端预防工具的使用,积极通过“敦促履约函”等方式促使外国违约方履行法律义务。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商会)应有效组织国际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课题的研究团队,就当前我国面临的外国法律制裁等国际法律风险对我省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国际法律风险做长周期的研判并形成战略性应对方案。

  三、出台自贸区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指导意见

  我省自贸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其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目前,我国涉外民商事立法并不十分完善,不能充分满足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仲裁机构对司法终局结果可预测性的需求。鉴于此,北京、广东、浙江、上海、江苏、深圳、宁波等省市的高级或中级法院先后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审理、外国民商事司法判决与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指导意见、解答、通知等方式表明了司法立场,对我省具有借鉴意义。

  建议: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组建研究团队,结合我省自贸区的产业特色,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与外国法院对类似国际案件的裁判实践,通过出台相关司法指引或者解答的方式表明司法立场,保障我省自贸区的营商环境。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与外汇局、海关等涉外经贸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研究机构建立疑难问题联席研讨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展示高水平的司法保障能力。

  (摄影:各界导报记者 杜静波)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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